如前所举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医生在给患者实施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时确实未经过医疗行政部门的资质评审,但在2007年相关评审规定出台前,各具备心脏起搏器植入术设备条件的三甲医院大多在做相关手术。因此,从原因力上看,不能确认未经过资质评审做此类手术的违规医疗行为就一定会导致患者死亡,此时,原告仍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等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案处理的实际情况是,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但因未做尸检,鉴定机构不予鉴定。医方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单方记录已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的必要性,但原告方举出证人证言证明医方当时并未告知,故认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结语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法律要件事实的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疑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同时,也由于医疗行为高度的复杂性、专业性,导致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判定极为复杂。可以说.这正是医患矛盾持续激化、医疗案件处理难度大的重要原因。《侵权责任法》通过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无疑会让这些法律规定落空。鉴此,在该法的理解适用中必须明确:其一,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患方在医疗信息掌握、证据收集方面的弱势地位,可适度降低患方举证的证明程度。其二,该法针对医方行为所规定的过错推定,不能理解为同时包含了因果关系的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仍然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来确认。 参考文献 [1]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01):11. [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109. [3][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4. [5]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01):15. [6]石悦压疗侵权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 [7]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112-124. [8]黄天昭.医疗纠纷之民事归责原则[D].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5:103. [9]裴琴琴.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3(04):316. [10]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112-124. [11]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6. |